这并不违反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相反倒是对事实上不平等现象的一种矫正。
美国成为世界上唯一没有废除死刑的西方民主国家,而且它每年处死的人数在保留死刑国家中的排位也是比较靠前的。希望能对刘老师精彩的演讲作一个简短的注脚,也希望能对大家有所帮助。
1972年,美国最高法院在弗曼诉佐治亚州(Furman v. Georgia)一案中裁定死刑属于美国宪法第8修正案所禁止的残酷与异常的刑罚,判定大部分州有关死刑的法规系属违宪。但也非常感谢莫老师和刘老师为我提供这个机会,让我把自己的一知半解贡献出来。西欧国家普遍废除死刑,就与自由派神学在欧洲的强势地位有很大关系。但是在法学理论和国家法律政策的语境当中,我宁愿采取更为保守、现实一点的立场,把死刑作为一种必要的恶而加以接受。因为我个人对宗教的兴趣是在基督教方面,所以我就主要谈谈基督教在死刑问题上的一些观点和实践。
16世纪新教改革后,虽然产生了像门诺派、教友派那样自始就反对死刑的和平主义小教派,但新教各主要派别,如路德宗、加尔文宗和安立甘宗却都是支持死刑的,例如在饱受世人诟病的异端塞维特被烧事件中,当时的很多宗教领袖事后对日内瓦所采取的措施都是额手相庆的。在新约中,耶稣教导爱与宽恕,他说不要与恶人作对。结果显而易见-----双方的亲人在法庭上都认为是自己孩子的声音。
检方在陪审员做出裁决前临时要求加入多项罪名,相当于比赛到了罚点球阶段,为了入球,临时拓宽几倍球门。对方说,我们不需要你这么做。辩护律师奥马哈说:这个案子是一个悲剧,但幸好这场庭审没有把它变成一场荒诞剧。(感谢杜克大学juju对此文法律问题的修订与建议。
交叉询问时,辩护律师也只问了这位指纹分析师一个问题,环境因素,比如下雨,能够破坏掉指纹吗? 她回答是的。齐默曼失去了原来的生活,工作,与妻子处于离婚边缘,家人收到很多死亡威胁,不得不深居简出,四处流离,再也没有公开露面过。
他又说:我爱我的外甥胜过生命,我爱我还没有出生的孩子,我抱歉马丁的父母要埋葬自己的孩子,我不知道这是什么感觉,只能日日为他们祈祷。要判齐默曼有罪,只有一种可能:排除一切合理怀疑。所以O‘MARA在总结陈词中,对陪审团说,如果你们有疑虑,请让齐默曼成为这些疑虑的唯一受益者。但极端状态下人的声音与正常说话区别很大,即使齐默曼自己,案发后自述曾多次呼救,但第一次听录音时也说这听上去甚至不象我在喊。
FBI的音频专家Nakasone认为不可能辨认出这个尖叫声属于谁,叫声距离话筒远,与报警电话中人声交谈混合。但问题在于,谁被压制?谁的恐惧,谁在尖叫? 按理说,两人年纪相差十几岁,声音不同,分辨应不困难。马丁过往历史和短信纪录也被法官以与案情无关为由,禁止作为证据出示。陪审员在结案后接受采访,提及瑞秋证词不可靠是因为双方电话通话时间显示,齐默曼与911通话时,证人正在与马丁通话,从齐默曼挂断911电话到他俩挂断电话前有两分钟重合。
警察在大约7点17分到达,马丁脸朝下倒在地上已无生命迹象,齐默曼靠近马丁站着,手里拿着枪,说人是他杀的。控方认为齐默曼的这两点说法都是明显的谎言,语带讥讽把一个人心拿走还能说话和动弹? 是的,创伤学专家平静回答:击中心脏后,大脑储备的氧气会让死者有10-15秒时间移动和讲话。
辩护律师强调马丁并非没有武器,水泥地可以视为武器。齐默曼的辩护律师说,我们不想要折衷判决,也不想要同情,只要基于事实和法律。
2012年他曾接受过唯一一次电视访问,主持人问他为什么不向马丁亮明身份时,他说我不想跟他对质,主持人问他:那有没有可能马丁看到一个陌生人跟踪他,看到你从口袋里掏东西时,认为危险,才保护自己,你们的冲突是一个可怕的误解? 我想过很久这个问题,齐默曼说到这里,闭了一下眼睛,我不能……我不能这么猜或者相信……。从开庭起,此案焦点就清晰,明确,只聚焦于开枪刹那是谋杀,还是正当防卫? 结果只有两个——开枪者余生在监狱度过?还是作为一个自由人走出法庭? 1 谁挑起冲突? 开枪前两分钟,是下着雨的暗夜,没有摄像头,没有人目击开枪,死者已逝,只有单方口供。但音频专家认为,与当事人亲近的人则有极大可信度能够辨别出是谁的声音。并未打穿背部,是面对面射击。不意味着齐默曼没有做错,甚至不意味着他没做非法的事——仅仅是检察官没能证明……如果国家机器想把一个人投入监狱,必须确定地证明发生了什么,在这个案子上,他们没能。检方提供的证据中,有一封是她写给马丁妈妈的信,写了事发的经过。
一名成年男子怀疑他有犯罪意图,两人发生冲突,男子开枪枪杀少年,死亡地点距离男孩父亲所在地64米。这个问答的意味不言而喻。
这次在挂断911电话后也停止了跟踪,因为没有证据证明他做了别的,他提醒陪审团:不要猜测,如果你不知道某事,那就是它还未被证明。舆论哗然,法律界人士多有批评这种做法,一位哈佛大学法律教授这称为50年来未见过的最愚蠢的手段,责备有32年职业生涯的主检察官安吉拉科里极没有职业责任,简直可以入罪。
人们的情绪有合理性,一个未成年人逝去本就让人痛惜。支持者还认为齐默曼对马丁的怀疑其来有自------马丁死亡后血液里被检验出吸食大麻的残留,手机短信里有枪支交易的信息。
人处于极端胁迫和危及生命下的尖叫,且内容大多重复(只有Help),没有足够的音素单位用来测定声音,基本上不可能得出鉴定结论,也不能评估年龄。她们花了16小时审议,起初6个人里有3人认为齐默尔曼无罪,2人认为是过失杀人,剩下1人认为是二级谋杀。律师问,他的格斗能力如果用1到10这个数字范围来界定,你用哪个? 教练说,0.5。被攻击者是谁? 齐默曼说是他自己,被打倒后,他就被马丁压在地上揍,往水泥地上撞头,并用拳头捂他的口鼻,什么也看不见,不能呼吸
同时,在案件起因、发生过程等犯罪的客观方面,以及被告人动机、防卫意图、主观恶性程度等主观方面未能查清,尤其是被害人在起因上可能存在过错,以及被告人可能具有防卫意图的情况下适用死刑,这也违反了最高法院有关死刑案件的实体性规范。第四、被告人夏俊峰现有的伤情业已构成可能遭到被害人殴打的初步证据,也就是说,事实上,现有证据已经构成被告人遭到被害人殴打的合理怀疑。
夏俊峰案中的被告人业已被执行死刑,不过围绕此案的种种讨论并未停止。排除合理怀疑刑事证明标准是新刑诉法第53条规定的,证据确实、充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二)据以定案的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三)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
最高法院谈话的逻辑实际上将被害人是否殴打被告人的证明责任分配给辩方,法院认为辩方未能充分证明,因而辩方需要承担不利后果。试问,唯一结论能从没有充分证据证明被害人殴打了被告人这一表述中得出吗?同时,如果被害人是否殴打了被告人没有查清楚,证据可以说是确实、充分的吗? 简单的说,刑事诉讼中的排除合理怀疑标准,尤其是死刑案件中的唯一结论标准,要求控方在被害人是否殴打被告人这一问题上达到这一标准,即有充分证据证明被害人没有殴打被告人,而非没有充分证据证明被害人殴打了被告人。
因此,此条件下与一般场合下(例如街头两个普通人冲突下)正当防卫被告人证明责任理应区别。有人说,夏的伤情轻微,不能说明夏遭到了殴打,但需要注意的是,首先,法院所谓的轻微一词和我们生活经验中使用的轻微并不必然一致。总结来看,最高法院关于夏案的谈话,显示出最高法院在理念和文字上并未遵守新刑诉法排除合理怀疑,尤其是死刑案件唯一结论证明标准的程序性规定,必须强调,所谓的唯一结论,不应该是通过说明没有充分证据证明发生过殴打这种推理得出,而只应通过证明有充分证据证明一定没殴打过加以得出。但这个证明责任分配是不合理和不公平的。
而在未能得出唯一结论的情况下,法院判决和裁定结论径直剥夺了被告人的疑点利益(即存疑时有利于被告原则)。我们可以设想,一个一米六几的有老婆孩子的被告人,如果并非智力、精神不正常,面对着两个一米八几的被害人,按照法院判决认定此前在执法现场没有遭到殴打,如果在勤务室内依然没有遭到殴打,而是首先对两位被害人临时起意挥刀刺杀,这个犯罪过程是否合乎生活经验的正常逻辑?实际上,直至今天,我们每个人依旧可以扪心自问,你觉得在那个屋子里被告人真的没有遭到被害人殴打吗?被告人是无缘无故临时起意主动杀人的吗?不要忘记,这个生活常理,就是英美法系中陪审团认定犯罪的合理怀疑来源。
第一、此案被告人是否曾被殴打与是否构成正当防卫是虽有联系但又有区别的两个问题,是否曾被殴打还关系着犯罪主观方面以及犯罪如何发生等客观方面,这是应由控方加以查清并证明的。进入专题: 夏俊峰案 。
二是如果从这个角度论证,便可能留下了防卫过当的可能,而这就构成法定从轻、减轻情节从而与死刑判决相互冲突。证据确实、充分是指……(五)根据证据认定案件事实的过程符合逻辑和经验规则,由证据得出的结论为唯一结论。